(2017)川040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元金与周吉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金,周吉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王元金,男,汉族,1941年1月7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周吉勤,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王元金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7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