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6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洪财与南京傲洁龙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财,南京傲洁龙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6673号原告:张洪财,男,汉族,1992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被告:南京傲洁龙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奥东村。法定代表人:陈青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财诉被告南京傲洁龙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财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南京傲洁龙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傲洁龙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张洪财负担。审 判 员 丁 金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婉怡书记员赵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