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1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敦雄与胡云华、胡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雄,胡云华,胡涛,税伟伟,李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281号之一原告:敦雄,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蓉,宜昌市伍家岗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云华,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涛,男,汉族,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税伟伟,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住当阳市,被告:李辉,男,汉族,1995年7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原告敦雄与被告胡云华、胡涛、税伟伟、李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敦雄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雄撤诉。审判员 蒋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