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小峰与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小峰,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申小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姚丰收,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夏,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民,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6)陕05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小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小峰可再次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