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罗维宝与王得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维宝,王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财保30号申请人:罗维宝,男,汉族,1993年10月19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村民。被申请人:王得俊,男,汉族,1978年7月17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居民.申请人罗维宝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得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罗维宝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维宝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得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罗维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