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黄军永、田志宏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军永,田志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民终2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军永,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现住新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志宏,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上诉人黄军永因与被上诉人田志宏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军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诉讼费用由田志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未注重黄军永答辩状中陈述的事实,认定黄军永提交的新乡县七里营镇中心校的教学成绩简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当。黄军永一直以来就是一个务实肯干的教师,教学成绩一直很优秀。田志宏从2014年8月任高庄学校校长以来,高庄学校教学成绩下滑到谷底,特别是中三中招成绩连续两年在新乡××××底,即便今年即将到来的中招也看不到好的迹象。田志宏从不把精力用在教学上,成绩几乎从不公布,其把精力用在经济上,公然包庇纵容教师脱岗吃空饷,公然大办校中校,在校园内大办童星舞校,公然违反财务制度,肆意巧立项目,大小工程不断。高庄学校在田志宏任校长以来,账目从不公布。田志宏的错误做法遭到了有良知的高庄学校教师的反对,但与其多次沟通没有任何效果,与中心校领导多次反映仍然没有任何效果。通过正常渠道的方式解决问题,田志宏却针对不同意见我行我素,不断打击报复提意见的老师,田志宏在教师面前称这是其作为一个校长能做到的。矛盾日积月累,使得很多教师对田志宏极为不满,提起田志宏在公开场合骂田志宏祖奶亲娘的不在少数,黄军永只是骂田志宏的其中一个。田志宏任高庄校长以来进行的每次评模选优中,多次采用下三滥手段将向其提出反对意见的人排斥在外,无耻之极。田志宏来到高庄学校之后给学校带来毁灭性灾难,成绩跌入谷底,财务混乱,歪风邪气盛行,其过错在先。黄军永是优秀教师,做到了上班、上课,上好课,黄军永始终保持理智、冷静,但对田志宏把高庄学校糟蹋成这样,在多次正常合理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时,骂田志宏这样的校长,不怕任何打击报复,这种正义勇敢在高庄学校应当提倡。田志宏损害了高庄学校的利益,损害了黄军永的利益,更损害了高庄村广大群众的利益。田志宏来到高庄学校将近三年了,没有感到田志宏成功的项目。在2016年暑假里,高庄学校学生转走的和小学一年级没有被招来的学生多达一百多个,教师自己的子女也不愿意在高庄学校就读,本身就是对学校工作的否定。呼吁教育主管部门,看看曾经辉煌多时的名校,高庄学校如今沦落到新乡××××底,落后原因是什么,别光在学年考评学校领导班子的考评过程中走过程,要听到一线教师真正的声音,要听到提反对意见的教师的不同声音,还高庄学校一个正常的,该有的面貌。田志宏辩称,2014年8月,田志宏被调入新乡县七里营镇高庄学校担任校长。三年来,田志宏付出了多少时间和精力,高庄村的群众干部、广大师生、上级领导会有一个客观公正地评价。田志宏听到最多、最普遍的评价是“能干”,这跟经常带着学校领导、老师加班加点干工作有关。田志宏考虑的很简单,作为校长,得以身作则,只有带头干,大家才会跟着干。高庄学校这几年的成绩很差,但不是黄军永所说的从田志宏来到高庄学校之后,高庄学校成绩才下滑到谷底的。田志宏来之前的2013-2014学年下学期,高庄学校小学和初中的成绩已经在七里营镇排名倒数第一了,只是田志宏来之后,成绩并没有太明显的提高。一个学校,从十几年前的辉煌走到现在的没落的确值得人深思。团结是一个集体强盛壮大不可或缺的精神,不得不说高庄学校的不团结、不和谐是造成高庄学校成绩下滑、各项工作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不团结,造成有令不行、制度得不到落实、各自为政、一盘散沙,造成各种牢骚、抱怨、不满的情绪弥漫整个校园。之所以学校会走到今天这一步,黄军永应该有一定原因,黄军永与历任几个校长都曾经有过矛盾,包括黄国才、许恒利。因对许恒利不满,黄军永可以不给九年级学生补课,可以在中心校考评高庄学校领导班子的会议上当众辱骂校长。之后,许恒利校长还是仅依据成绩把当年的县模范指标给了黄军永,但黄军永提起许恒利还是咬牙切齿。因对田志宏提出的九年级补课模式不认同,不想补,田志宏做工作之后补了一个学期,第二学期晚自习第三节拒绝再上,学校安排学校领导看护学生上自习,第二学年开始,黄军永拒绝按照现有模式补课。2016年9月开学,因均衡县创建学校整理图书,要求教师每人整理三四百本图书,黄军永未整理。出于安全、教学考虑,学校要求教师上午和下午第一节课前提前二十分钟到教室坐班,黄军永未执行。2014年底师德考核工作中,学校考虑到师德优秀对教师评模、晋级有影响,所以,把优秀指标直接分配给了需要晋级的教师,考虑到黄军永刚晋到中教一级,没把优秀指标给黄军永。后来黄军永找到田志宏说也想要个优秀,田志宏就做了另外一个教师的工作,把其指标让出来给了黄军永。2015年暑假期间,评选县镇模范,学校根据成绩确定两个县模范候选人,九个镇模范候选人,通过投票选出一个县级模范和六个镇级模范。当时黄军永依据成绩排在镇模范候选人第一位,结果落选。黄军永事后表示对此项工作不满,打电话质问此事,田志宏做了很多解释也无济于事。后来找与黄军永有亲戚关系的黄校长做其工作,劝他不要无事生非,对谁都没好处。但黄校长给田志宏的回话是,黄军永说:田志宏要不找事,还会有啥好处?在随后的一次教师会议上,黄军永出言不逊:田志宏就是在这胡球弄唻!因黄军永对模范评选的办法不满,学校也考虑制订一些新的办法和制度。2015年底师德考核时,黄军永在会上表示不同意学校提出的投票评选方法,提前离场,学校当天按照得票多少确定师德优秀名单。第二天上午上课前,黄军永截住田志宏询问师德考核结果,田志宏告知其结果后,黄军永随即破口大骂,张宝贵主任和门卫上前劝阻方才停止。2016年春季,田志宏制定了一整套针对教师、班主任、学生的量化考核制度,以各项工作的量化考核积分作为评选模范教师和模范班主任的依据。在随后的模范评选中,按照量化考核积分,通过计算黄军永得到了一个镇级模范。2016年7月,在七里营镇中心校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考核时,田志宏做过述职报告后,黄军永又出现了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大声喊叫:田志宏所说的都是放屁唻!2016年12月,因为田志宏带领几个学校老师和领导加班铺设路边石,遭到了黄军永的肆意侮辱和谩骂。学校几个老师和领导向中心校领导反映了此事,在随后的师德考核会上宣布班子成员决定,对其师德考核暂缓后,黄军永又对田志宏破口大骂,甚至对上前劝阻的张宝贵主任大打出手。在2017年初又有两次,黄军永分别在校长办公室和校园内因观点不一致而张口就骂的情况,这些事实黄军永在第一次庭审都已认可。另外,黄军永又多次在学校微信群内,校门口黑板上发表不当言论,对学校、老师和田志宏本人带来了极大伤害。黄军永对田志宏的其它指责,田志宏在教师会上甚至与他单独谈话时都做过解释说明。黄军永称田志宏把精力用到经济上,可能指学校这些年来申请了很多项目,学校硬件设施、校容校貌变化巨大,就怀疑田志宏经济上有问题。现在的项目建设全都是政府招标,学校都不插手,只有给施工单位提供必要条件的责任,何谈经济问题。黄军永所称大办校中校,实际情况是学校有所附属幼儿园,2015年之前未办证,上级要求整改,然后办证。幼儿园没有那么多资金整改,就结合办舞蹈班的一位老师,对方整改教室(包括粉刷墙壁门窗、铺设塑胶地面、安装空调等),然后利用节假日租用培训舞蹈,这是一个双赢的方案。田志宏作为校长,没有接受过对方一次吃请,更未接受一分钱礼品。黄军永称田志宏违反财务制度、不公开学校账目,但现在学校财务管理极为严格,报账程序严谨,要经过层层审核。在今年六月底进行的全镇所有学校财物评比中,高庄学校得分第一。黄军永身为一名教师,多次在公共场合辱骂、诋毁校长、学校领导和老师,其为一己私利,置学校稳定、发展大义于不顾,给学校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其道德品质情况可见一斑。黄军永恣意妄为,经多方规劝仍我行我素,与一个教师应当做到的为人师表严重背离。作为校长,田志宏现在努力做到的,就是要为学生的发展进步、教师的专业成长创造一个良好平台和环境。学校正处在一个艰难的时期,学校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全校师生甚至包括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最后,恳请公正审理本案,让藐视法律、随意践踏人权的人得到必要的惩戒。田志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军永立即停止侵犯田志宏名誉权的行为,对田志宏赔礼道歉,并以在学校张贴公告,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的方式,为田志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黄军永连带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判令黄军永赔偿学校损坏的文件柜价值400元,并由黄军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田志宏系新乡县七里营镇高庄学校校长,黄军永系该校老师。黄军永认为自田志宏任高庄学校校长后实行评模选优投票方式不适当,并对教学成绩不满意,多次对田志宏进行辱骂和发表其他不当言论,并在全体教师会这样的公开场合对田志宏进行辱骂。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军永作为一名老师,因对校长,即田志宏在学校进行投票评模选优的方式及自身未当选模范不满而对田志宏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了田志宏的名誉权。另黄军永称自身辱骂田志宏是因为田志宏在校长位置上做了许多不当行为。黄军永身为一名教师,对校长的管理行为不满或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黄军永却随意对田志宏进行辱骂及发表其他不当言论,有时甚至在全体教师会这样的公开场合,此行为严重侵害了田志宏的名誉权。田志宏名誉权受到黄军永损害,其要求黄军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又黄军永对田志宏进行的侵权行为均发生在学校或学校教师微信群中,因此黄军永应在高庄学校对田志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关于田志宏要求黄军永在学校张贴公告、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并通过当地广播的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田志宏作为校长,多次受到黄军永的言语攻击,有些甚至在公开场合,而不是通过正当途径接受批评建议,其名誉权受到损害,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田志宏作为校长应对学校老师的意见及时关注并积极沟通,而黄军永如对校长田志宏有意见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表达,其发表不当言论,造成田志宏名誉受损,应当对田志宏承担精神抚慰金1000元。关于田志宏要求黄军永赔偿学校损坏的文件柜价值4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损坏的文件柜属于学校财产,田志宏无权以个人名义起诉,对于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审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十五条、二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判令黄军永立即停止对田志宏的名誉权的侵害。二、判令黄军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高庄学校公告栏张贴对田志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公告。三、判令黄军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赔偿田志宏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四、驳回田志宏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500元,由黄军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田志宏提供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一审判决以后黄军永仍在学校的黑板上写侮辱性语言。黄军永质证称,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是事实,并没有对田志宏进行侮辱。本院认为,田志宏提供的证据,黄军永对真实性并无异议,并在庭审中称汉奸狗、日本狗就是指田志宏,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诉讼过程中,黄军永仍在学校的黑板上书写针对田志宏的侮辱性语言。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黄军永上诉主张的高庄学校的成绩及其本人工作问题及其对高庄学校和对田志宏工作的意见,应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此并不是其侵害田志宏名誉权的理由,也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一审依据黄军永的侵权事实判令黄军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判令黄军永赔偿田志宏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无不当,故黄军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黄军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黄军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