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快乐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快乐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快乐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聪。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聪因刑事犯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