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亮、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亮,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赵亮,男,1986年7月3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惠民县。被执行人: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34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滨州仲裁委员会(2015)滨仲裁字第070号裁决书赵亮与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的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等,均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2015)滨仲裁字第070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赵亮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方月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