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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庆与张立堂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张立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594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光明山镇小营村王店屯。被执行人:张立堂,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吴炉镇小房身村山咀屯。申请执行人张庆与被执行人张立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庄民小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庆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赔偿款3547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与本院(2017)辽0283执2361号执行案件系因申请执行人原因导致的重复申请执行,本院均予以立案受理。本院(2016)辽0283执236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名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予以销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销除本院(2017)辽0283执2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彬审判员  江世德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美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