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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执监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严巧英、邵勋祺、范雅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6)苏执监557号严巧英:你因与被执行人邵勋祺、吴江市兆丰织造有限公司、范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法院)(2016)苏0509执监1号执行裁定、吴江法院撤销(2014)吴江执字第2544-1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后,拍卖被执行人范雅英在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农商行)3719284股股份的执行行为,向本院申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15号)第14条第(2)项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信访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主张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如案件尚未经过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告知信访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寻求救济。本院已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吴江法院发函,对你不服吴江法院(2016)苏0509执监1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监督的申诉请求,本院已要求苏州中院立执行监督案件审查处理。对你不服吴江法院拍卖吴江农商行3719284股股份的执行行为,向吴江法院所提执行异议,本院要求吴江法院依法立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处理。如吴江法院仍未立案审查,你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向苏州中院提出异议。相关情况请你与苏州中院、吴江法院联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