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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莫少新与罗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少新,罗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2民初745号原告:莫少新,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告:罗天,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莫少新与被告罗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少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00000元,利息126000元(利息按月息3%从2015年5月21日起计至2016年5月21日止,之后利息计至该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1日被告因需要资金急用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5月21日为还款日期,月利息3%,借款期限届满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索,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汇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借款汇到被告妻子潘柳立的银行账户中,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罗天未出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被告罗天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本案的认定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罗天因资金需要于2015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原告通过其妻子刘燕萍的银行账户将200000元转入被告罗天指定的户名为潘柳丽,账号为62×××16,开户行为建行北雀南支行的银行账户。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收到原告的现金20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3%,借款期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到时连本带利一起归还。续借另协商。此外,被告还在借条中注明了其要求原告将该笔借款转入其指定的收款人的户名、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现由于该笔借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索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已证实被告收到原告的200000元借款后,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的事实。因此,被告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按月息3%主张的利息已经超过年利率24%,故原告主张的利息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天偿还给原告莫少新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罗天支付给原告莫少新856**元(利息计算: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1日起按月息2%计至2017年2月21日止,之后利息仍按月息2%计至该欠款还清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19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8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天负担6390元,原告莫少新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柳文人民陪审员  磨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曼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