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黄财玲与孟尔春、章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财玲,孟尔春,章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603号原告:黄财玲,女,196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婷婷,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尔春,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章霞,女,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16-1,组织机构代码69028406-2。负责人:不详。原告黄财玲与被告孟尔春、章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晚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晚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黄财玲负担。审判员 钱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