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3执502号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峰峰矿区滏临中学,住所地峰峰矿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峰峰矿区滏临中学其他案由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俊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