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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3执502号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峰峰矿区滏临中学,住所地峰峰矿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峰峰矿区滏临中学其他案由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俊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