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海某某、李某某等与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海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南某某,吕某某,孙某某,梁某某,窦某某,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3年出生。申请执行人:海某某,女,汉族,1975年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出生。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48岁。申请执行人:南某某,男,58岁。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44岁。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47岁。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48岁。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44岁。申请执行人:窦某某,女,44岁。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43岁。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43岁。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46岁。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45岁。被执行人:刘某某,男,46岁。被执行人:李某某,男,42岁。被执行人:刘某某,男,44岁。本院在执行赵某某、海某某、李某某等与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详,申请人也无法辨认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武 浩代审判员 李松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赵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