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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振恺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239号原告:吴振恺,男,汉族,1998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吴振凯与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吴振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打骚扰电话,发骚扰短信等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征信记录;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壹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赔礼道歉;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在平舆县城内分布的12家手机店以搞活动为名,以300元购机或者零首付的方式进行宣传。原告向手机店支付300元购买手机一部,但是手机店要求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和银行卡,银行卡还要在pos机上刷卡一分钱。手机店员工告诉原告提供银行卡为了走账。办理后每个月手机店都往购机人的这张银行卡上打款,然后由被告把钱直接扣走。手机店告诉原告收到打款或者扣款信息都不用理会,这属于公司正常走账。然而,手机店过了几个月不再往这张银行卡上打款,被告就不停的给原告及其家属发骚扰信息,拨打骚扰电话,严重扰乱了购机人的正常生活,然后又发现银行征信显示贷款逾期,贷款的数据发生机构为被告,影响了购机人的个人信用。综上所诉,被告利用手机店搞虚假促销宣传,诱引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分期消费,被告多次给原告及其家人发催款的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特此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的其通过手机店做活动的方式,在被告处办理贷款的行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提起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振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登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