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乌海市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祝利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祝利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670号原告:乌海市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青少年文体中心。法定代表人:郝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祝利群,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海市。原告乌海市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利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乌海市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乌海市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继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