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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83张金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终28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金标,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现住江苏省灌南县。曾因盗窃,于2009年6月22日、2009年7月29日、2009年9月20日、2010年11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十五日;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9月28日、2010年11月30日、2012年3月15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4年3月2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金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苏072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金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金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金标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金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金标撤回上诉。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4刑初120���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葛 进审判员 邢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宜昕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