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桂梅与被执行人武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桂梅,武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任桂梅,女,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武秋生,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任桂梅与武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5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