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涛与刘春翔、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邯郸供电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刘春翔,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邯郸供电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434号原告:陈涛,男,汉族,1989年11月4日出生,.住开发区东耒马台五街10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琦,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鹏,河北新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翔,男,汉族,1960年2月3日出生,.住峰峰矿区新市区跃进街新巷1号2-2-7号。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邯郸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供电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0552777-4.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倪广德,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邯郸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405063357785P。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文明路9号工商联综合办公楼3号楼13层。负责人:唐洪波,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辉,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陈涛诉称,2016年12月7日10时,原告驾驶冀D×××××号出租车行驶至人民路交通大厦门前路口时,被同向行驶的被告刘春翔驾驶冀D×××××号小客车(车辆所有人为邯郸供电公司)追尾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被告刘春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涛不负责任。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委托了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的车辆进行了毁损认定,车辆损失为3350元。被告刘春翔驾驶的冀D×××××507号小客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而三被告相互推诿,拒绝赔偿。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春翔、邯郸供电公司连带赔偿车辆损失3400元、营运损失3900元、拆检费300元、交通费420元、律师费2000元,共计10020元;请求判令被告英大泰和财险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牌号为冀D×××××号车辆所有人并非为原告陈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三)……;(四)……。”原告陈涛虽然垫付了相关费用,但所垫付的相关费用应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原告陈涛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连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