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吕百泰与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百泰,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1494号原告:吕百泰,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汤海涛,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绪东,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薛仲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春燕,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百泰诉被告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吕百泰以需参加诉讼当事人彭跃东无法找到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百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百泰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即1345元,由原告吕百泰负担。审判员 刘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