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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5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同存与白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存,白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5058号原告:刘同存,男。被告:白希军,男。原告刘同存与被告白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刘同存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同存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同存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同存负担。审判员  明建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启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