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5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同存与白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存,白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5058号原告:刘同存,男。被告:白希军,男。原告刘同存与被告白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刘同存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同存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同存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同存负担。审判员 明建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启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