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某1、姜某2等与霍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1,姜某2,霍某,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民初2569号原告姜某1,男,住息县。原告姜某2,男,住息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国军,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某,女,住息县。被告余某,女,住息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雯雯,女,系二被告亲属。原告姜某1、姜某2与被告霍某、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某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崔国军,二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徐雯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16年元月30日举行婚礼。之后,双方一起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无子女。现因双方感情严重不合,被告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经常吵嘴生气,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已无感情可言,且无和好希望。可被告霍某与原告姜某1典礼前,通过媒人之手,先后给女方送去订婚彩礼8000元,看日子彩礼8000元,典礼前女方又索要彩礼80000元,介绍人送到女方后,交给余婷收管了。现原告认为,被告霍某不愿与原告姜某1共同生活,结婚时间很短,并借婚姻索取财物,有违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双方就彩礼的返还协商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彩礼款9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霍某辩称:1.按照民间婚俗,结婚时男方向女方赠送的彩礼属于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返还与法无据,不应支持;2.本案彩礼根本没有96000元,原告捏造事实,其中16000元是赠与;3.本案虽得到几万元彩礼款,但结婚时购买物品开支45157元,有票据为证;4.婚后得了精神分裂症,治疗疾病花去几万元,远超原告给付的彩礼款;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请求。被告余某辩称:我没有收到钱,都让小孩花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1与被告霍某经人介绍后相识,二人于2016年1月30日举行结婚典礼,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婚约财产。以上事实,有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购物清单及票据、证人尹为珍证词、开某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姜某1于2017年6月19日起诉被告霍某要求离婚,因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驳回,作出不准原告姜某1与被告霍某离婚的判决,该判决已于2017年8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婚约财产的诉求,本院依法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1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姜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