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5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来福、谢辉辉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福,谢辉辉,宁佳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5刑初2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来福,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被告人谢辉辉,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被告人宁佳兵,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来福、谢辉辉、宁佳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来福、谢辉辉、宁佳兵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因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罗来福、谢辉辉、宁佳兵伙同他人在浙江省杭州市及本市实施扒窃,事实分述如下:2016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罗来福、谢辉辉、宁佳兵伙同他人至浙江省杭州市地铁一号线文泽路站内伺机盗窃,被告人宁佳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三星手机一部及被害人樊某某价值人民币948元的乐视手机一部;被告人罗来福窃得被害人李某苹果手机一部。同年12月7日7时许,被告人罗来福、谢辉辉、宁佳兵至本市地铁二号线淞虹路站附近伺机盗窃,被告人罗来福等人掩护,被告人谢辉辉窃得被害人孟某某价值人民币663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后谢辉辉又窃得被害人陈某某价值人民币1,929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同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罗来福、谢辉辉、宁佳兵至本市四川北路武进路附近伺机盗窃,被告人谢辉辉窃得被害人周某价值人民币1,691元的苹果手机一部,窃得被害人栾某某价值人民币2,395元的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罗来福窃得被害人胡某价值人民币2,829元的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宁佳兵窃得被害人唐某某价值人民币2,860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当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罗来福、谢辉辉、宁佳兵等人,并从被告人罗来福处查获窃取的四部手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来福、谢辉辉、宁佳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樊某某、李某、孟某某、陈某某、周某、栾某某、胡某、唐某某等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前科检验通知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来福、谢辉辉、宁佳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来福、谢辉辉、宁佳兵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来福、谢辉辉、宁佳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来福、谢辉辉、宁佳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来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谢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被告人宁佳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四、扣押的移动电话四部发还被害人周某、栾某某、胡某、唐某某(已发还);责令被告人罗来福、谢辉辉、宁佳兵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伟敏人民陪审员  顾鸿昌人民陪审员  孙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