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珍员、余印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珍员,余印强,林小澜,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珍员,男,汉族,1954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郭明昆、陈昱,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印强,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小澜,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天福街道办事处米山路北、正棋路东。法定代表人余印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4652号申请执行人赵珍员与被执行人余印强、林小澜、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北、加力路东的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印强、林小澜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七里29号401室的房产和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七里31号地下一层7#16号车位。经查,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王 及代理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陆文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