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934号申请人,张秀兰,女性,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曹县大集乡葛楼行政村葛楼村15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197011088728。被执行人,姜广昆,男性,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住曹县闫店楼镇赵庄行政村赵庄3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80618817X。本院在执行张秀兰与姜广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凌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