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武胜县万善镇三鑫钢材经营部(经营者:刘鹏)与李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胜县万善镇三鑫钢材经营部,李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万善镇三鑫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经营者:刘鹏,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6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李月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4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执行的武胜县万善镇三鑫钢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李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0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月成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月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