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雷与王紫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雷,王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赵雷,男,1975年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王紫龙,男,1989年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赵雷与王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被执行人王紫龙到案后,被执行人王紫龙自动履行了10000元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丛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