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姜伟玲与宋仙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玲,宋仙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4275号原告:姜伟玲,女,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寿师,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仙境,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娜娜,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莱西市。原告姜伟玲与被告宋仙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寿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娜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伟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鲁B×××××号轿车转让给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拖延不办,故诉至法院。被告宋仙境辩称:车辆买卖属实,车款已付,尚未过户,我会尽快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鲁B×××××车辆卖给原告,成交价243000元;付款方式现金一次性,由于车辆属于贷款车辆,由姜伟玲偿还;过户、转籍手续由被告负责提供,手续发生问题由被告负责,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协议、收条等证明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涉案车辆的过户手续,原告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仙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姜伟玲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