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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旭与被告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936号原告:李旭,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工贸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2KIF15B。法定代表人:徐玉明,董事长。原告李旭诉被告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旭负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