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海河与李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河,李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788号原告:刘海河,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汝军,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河与被告李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刘海河承担。审判员 王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