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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树明与高子雄、连巧英、牛会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明,高子雄,连巧英,牛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树明,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子雄,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连巧英,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牛会利,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高树明偿还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90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子雄与申请人高树明委托代理人高子刚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高子雄向申请人高树明偿还借款本金64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全部利息。被执行人高子雄于2022年12月前将本金64万元全部向申请人高树明偿还完毕。二、由高子雄于2017年10月底给付申请人高树明借款本金2万元,剩余款项于2018年1月起每季度最低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至2022年12月底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高树明自愿负担,执行费9070元由被执行人高子雄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