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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伏德与罗根强、李淑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伏德,罗根强,李淑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216号原告:刘伏德,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罗根强,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李淑炎,女,1960年1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刘伏德与被告罗根强、李淑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刘伏德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根强、李淑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伏德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伏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伏德负担。审 判 长 左 斌代理审判员 李 艺人民陪审员 陈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