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栾天诉被告栾晓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天,栾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153号原告:栾天。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尚杰、张云凯。被告:栾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天诉被告栾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150元,返还原告2150元。审判员 朴银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