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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栾天诉被告栾晓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天,栾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153号原告:栾天。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尚杰、张云凯。被告:栾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天诉被告栾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150元,返还原告2150元。审判员  朴银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