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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义斌与刘家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义斌,刘家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324号原告:罗义斌,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祝丰东路**号。被告:刘家新,曾用名刘家兴,女,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精诚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军,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精诚路*号,系刘家新之子。原告罗义斌与被告刘家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陈能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能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朱小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怡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