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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西安桦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市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桦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桦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车绪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均,男,汉族。被执行人渭南市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世龙。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桦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390元及案件受理费6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53998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桦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