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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旭屏、宋光贵申请宣告宋军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旭屏,宋光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9民特9号申请人:范旭屏,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屏山县。申请人:宋光贵,男,1963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屏山县。申请人范旭屏、宋光贵申请宣告宋军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范旭屏、宋光贵称:其子宋军于2009年7月外出读书,2011年8月7日后再无音讯,于2011年10月3日到屏山县公安局屏山镇派出所报案,至今仍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宋军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宋军,男,1993年6月17日生,汉族,学生,户籍地四川省屏山县,原住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东正街5组,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306170013,系申请人范旭屏、宋光贵之子。于2009年3月8日外出读书,申请人于2011年8月7日后与其失去联系。同年10月3日,申请人范旭屏到屏山县公安局锦屏镇派出所报案。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6月23屏山县公安局锦屏镇派出所的证明、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05)屏山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屏山镇北城社区2016年6月27日证明、登报公告予以佐证。申请人范旭屏、宋光贵申请宣告宋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宋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宋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范旭屏、宋光贵系宋军之父母,提供了有关机关关于宋军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且经本院公告寻找,宋军至今仍下落不明,已满六年。申请人申请宣告宋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凌征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