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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龙海明与宫艳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海明,宫艳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52号申请人:龙海明,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宫艳会,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龙海明与被申请人宫艳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