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仲裁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执163号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你单位与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淮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仲裁字(2016)2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淮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仲裁字(2016)243号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向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29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执行费425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