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张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张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651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干道鹏程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6599407B。法定代表人:刁元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惠,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张瑞,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张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