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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鲜梅、沛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该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鲜梅,沛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安鲜梅委托代理人:杨大军(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沛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厚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雷(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漆家强,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雪冰,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鲜梅、沛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作出(2017)陕0326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鲜梅申请执行到期案款870元,诉讼费25元,共计执行895元;申请执行人沛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到期案款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完全履行,申请人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平审判员  闫占彬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