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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东运来汽车修理厂与徐清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东运来汽车修理,徐清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东运来汽车修理。被执行人徐清泉。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清泉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025元。被执行人徐清泉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履行给付8025元(其中包括诉讼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