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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诗龙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诗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38号罪犯黄诗龙,男,1988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诗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闽05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诗龙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诗龙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