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师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某,王某1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某,汉族,住高台县煌市北苑小区2-2-5-东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高台县城关镇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汉族,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张掖市。系王某1之子。上诉人师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台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师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师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师某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57元,减半收取1328.5元,由上诉人师某负担。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杨丹霞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