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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王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王胜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451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理,系该行员工。被告:王胜文,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王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段一兵人民陪审��陆军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