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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志平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2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志平,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2000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志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余志平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余志平与蔡某、李某在其位于射洪县太和镇的家中吃饭、饮酒。当日15时许,被告人余志平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蔡某、李某从家中出往射洪县陈古镇方向行驶,行至本县金家镇老鹤村金华三井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发现被告人余志平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在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5.2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余志平带至射洪县金家镇中心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余志平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43.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志平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的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户籍信息、挡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余志平前科查证、(2000)射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蔡某、李某证言,被告人余志平供述和辩解,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志平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志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文意见恰当,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志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志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志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