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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四川竭诚劳务有限公司雷波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竭诚劳务有限公司雷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376号原告:四川竭诚劳务有限公司雷波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回家龙场乡顺河村1组20号。法定代表人:张胜文,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9楼。法定代表人:李小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竭诚劳务有限公司雷波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竭诚劳务有限公司雷波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竭诚劳务有限公司雷波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7.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