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平亚锦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平亚锦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08号罪犯平亚锦,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本科毕业。2003年3月任宝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2006年4月任宝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10年12月至案发前任河南省文化改革发展实验区(宝丰)管委会主任(正县级)。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鲁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平亚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漏罪,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平亚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平亚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平亚锦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5年至2011年,平亚锦利用自己担任宝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等职务之便,先后37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18.4267万元、美元0.3万元、购物卡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2006年1月至2009年3月,平亚锦利用自己担任宝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宣传部长之便,采取虚列支出等方式,从该县文笔山森林公园建设工程剩余建设资金中侵吞159388.35元,用于个人开支;2008年1月至2011年9月,平亚锦利用自己担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之便,从45万元铝矾土开采计量工作补助资金中支取4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3.2010年,时任宝丰县常务副县长的平亚锦在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情况下签署同意意见,致使该县建设局向该县红星学校少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墙改基金共计1369217元。案发后,追缴上述款项752375元,剩余616842元尚未追缴。平亚锦在全部犯罪中均系自首。案发后,平亚锦家属积极退赃,贪污、受贿款项被依法追缴。罪犯平亚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2016年1月、4月、9月、2016年12月、2017年3月共获得6次表扬;2016年2月、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平亚锦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平亚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