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3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芳申请执行骆相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芳,骆相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周芳,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骆相君,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芳与被执行人骆相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骆相君已自动履行完毕(2017)川1132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32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