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芳申请执行骆相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芳,骆相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周芳,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骆相君,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芳与被执行人骆相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骆相君已自动履行完毕(2017)川1132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32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