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江门市飞拓制衣厂有限公司、李贺锚、田凤琴、李达嫦、焦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732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梁宗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愉,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玲,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江门市飞拓制衣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李贺锚,该公司经理。被保全人:李贺锚,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田凤琴,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李达嫦,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焦君,男,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被保全���江门市飞拓制衣厂有限公司、李贺锚、田凤琴、李达嫦、焦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门市飞拓制衣厂有限公司、李贺锚、田凤琴、李达嫦、焦君1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出具诉讼保函作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80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8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105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或扣押被保全人江门市飞拓制衣厂有限公司、李贺锚、田凤琴、李达嫦、焦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丘国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梁凯青书 记 员 阮凤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