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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8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柴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柴呈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722号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12-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95205L。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颖,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呈华,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赫连建敏审 判 员 贾  璐人民陪审员 朱 勇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金 艳 来源:百度“”